2016年2月22日 星期一

ETF主要三種結構 (一)



ETF原則上可以分為3種結構:

1.單位投資信托結構(Unit Investment Trust UIT )
2.開放型結構-受監管投資公司(Open-End Fund 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 RIC )
3.讓與信託 (Grantor Trust )


UIT單位投資信託基金
是依據1940年的"投資公司法"所產生的,屬於被動式管理,這代表基金經理人不能自己選擇UIT的成份證券,經理人只能按照指數的成份複製UIT成份股。


最有名的例子就是道富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追蹤標準普爾500的SPY,與道瓊工業平均指數DIA(鑽石)或是PowerShares QQQ Trust 也稱為Cubes它們都是標準的UIT結構


以SPY來說基金經理人不能剔除某支標準普爾500成份股,或是增加某支非標準普爾500成份股,同時也規定了成份股權重方法,不能有超過25%的基金資產,或是集中在某間公司權重超過5%,也不能將50%的基金資產集中在一支證券上,基金更不能控制任何一家公司超過10%有表決權的股票。


UIT另一個重要結構規定是關於處理基金成份股的股息,基金經理人不能將股息進行再投資以買入更多成份股,只能將股息存入一個無利息帳戶,按每一季支付給基金股份持有人


不能將配息進行再投資而只能以現金形式保存,假設在上漲的股市這種結構會拖累指數的表現而造成追蹤誤差,也叫做股息拖累,相反的在股市下跌時也可以有保護的效果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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